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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39280 次  发布时间:2010-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0年第10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已于2000717日经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1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镇东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水路运输货物港口作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

  ()港口经营人,是指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作业委托人,是指与港口经营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货物接收人,是指作业合同中,由作业委托人指定的从港口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

 

第二章 作业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作业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 指令性水路运输货物的港口作业,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作业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次作业合同和长期作业合同。

  第七条 订立作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八条 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和货物接收人名称;

  ()作业项目;

  ()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作业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

  ()包装方式;

  ()识别标志;

  ()船名、航次;

  ()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作业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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