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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72号令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62019 次  发布时间:2010-6-17

  “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疏港分流”,是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分拨”,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物、物品从一海关监管场所运至另一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装箱清单”,是指反映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五条 舱单中的提(运)单编号2年内不得重复。

  自海关接受舱单等电子数据之日起3年内,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纸质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以及相关帐册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舱单等电子数据的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一)原始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二)理货报告;

(三)分拨货物、物品申请;

(四)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五)疏港分流申请;

  (六)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七)装箱清单;

  (八)预配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九)运抵报告;

  (十)装(乘)载舱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199921海关总署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备案登记表

   2.舱单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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