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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72号令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63183 次  发布时间:2010-6-17

海关应当将乘载舱单与结关申请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出境运输工具结关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第四章 舱单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条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后,需要变更舱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变更。

第三十三条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舱单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二)提(运)单的复印件;

  (三)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

  (四)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合理性的文件。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上述(一)、(三)、(四)项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提(运)单”,是指用以证明货物、物品运输合同和货物、物品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物品的单证。

  “总提(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分提(运)单”,是指在总提(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者快件经营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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